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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新规下,香港上市公司如何申请股息税收协定待遇?

在内地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下,如果香港公司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适用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0%降为5%,意味着直接减少了一半的税务成本。然而针对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中国内地的股息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一直是跨境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背景

一直以来,香港因其资本市场再融资能力强,市场灵活度高以及其地理位置等优势吸引着众多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于这些主体经营活动仍在内地的企业来说,通常会采用类似下图的香港IPO架构(简易版):


在此架构下,内地居民企业向香港公司汇出股息,香港公司需就股息所得缴纳预提所得税。


在内地和香港签订的税收协定下,如果香港公司是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适用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0%降为5%,意味着直接减少了一半的税务成本。


然而针对非居民企业来自于中国内地的股息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待遇,一直是跨境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国税函[2009]601号(601号文)等文件,给出了“受益所有人”的七个判定因素,要求从非居民企业履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所得的控制权等多维度来判定其是否具备充实的商业实质。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税务机关与非居民企业对于“受益所有人”的理解出现偏差甚至就此产生争议的案例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为了证明自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企业还面临着繁复的资料和文档要求。由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非常复杂,即便非居民企业是上市公司,其是否一定能取得“受益所有人”身份也是不确定的。


针对非居民上市公司的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0号(30号文)中首次提出了上市公司安全港的概念。今年2月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9号(9号公告)更新和收紧了部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但同时9号公告保留和扩大了股息所得适用的安全港范围以及提出了境外多层控股架构下股息所得可适用“相同国家/相同协定待遇规则”,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途径带来了更多思路也提供了更多确定性。


本文将重点介绍香港上市公司如何运用9号公告中的上市公司安全港规则来增加享受股息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及关键注意事项。


香港上市公司适用安全港规则的条件


9号公告上市公司股息所得安全港规则


9号公告第4条规定:若股息协定待遇的申请人为协定对方的上市公司或者申请人被上市公司通过具有同一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控股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那么申请人可以直接被认定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享受协定待遇,而无需依据“受益所有人”判定因素综合判断。




以上文所示的“香港IPO简易版架构”为例,在同时满足条件一和条件二的情况下,香港上市主体可以利用安全港规则直接被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从而内地居民企业向外汇出的股息可以直接享受5%的优惠税率。香港上市主体可以是香港注册的公司,也可以是BVI/开曼等非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

安全港规则的重大利好在于非居民申请人可以跳过复杂的“受益所有人”判定程序,直接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大大增加享受股息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同时也减少了征纳双方的管理及合规成本。


香港上市公司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关键点

从上述示例中可见,香港上市公司适用安全港规则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直接股东、香港上市公司以及所有中间层控股股东都要是香港税收居民,同时需要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交给中国税务机关。如果能攻破香港税收居民这一关键点,香港上市公司即能免除内地税务局对“受益所有人”的多因素判定程序,按照9号公告安全港条款直接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近年来香港税务局收紧了对居民身份评估的政策,申请者必须在香港具备充实的商业实质才能成功申请。


这一要求也同样适用于香港上市公司。香港税务局要求申请者提交一系列申请表格及证明资料以便评估公司于香港是否有商业实质。申请者可包括于香港成立的企业或者已于香港注册的海外公司(如BVI公司),而两者都需要能证明在香港具商业实质。如果集团中有多家香港/海外公司拟申请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每个企业实体都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申请。


上述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评估可能对香港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安全港规则带来一定的困难性,在9号公告下香港税务局意识到这一问题,研究如何为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企业更好的享受安全港规则带来确定性同时也对企业在香港的商业实质进行必要的把关。



配合9号公告安全港规则,香港税务局接受“捆绑式”申请模式,也就是说直接股东、中间层控股股东以及香港上市公司一并申请。在此申请模式下,香港税务局主要依赖当中具备商业实质的关键实体(即架构中香港上市公司)考虑向架构中的所有公司签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对于某些中间层工具公司(例如示例中的BVI/开曼公司),从9号公告的角度,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例如该BVI/开曼公司需要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等注册手续)香港税务局也可以考虑向其发出居民身份证明。


对于签发居民身份证时香港上市公司商业实质的判定,香港税务局目前并不会打破现有法规框架仅为配合9号公告的安全港规则而向香港上市公司直接出具香港身份证明,而是认为这些公司仍需具备与其业务相称的商业实质。同样的,在“捆绑式”申请的模式中,也需要依赖其香港上市公司的商业实质,结合整个控股架构来出具多份香港居民身份证。


香港上市公司如何抓住安全港规则机遇?

基于以上内容的探讨,与繁复的“受益所有人”不利因素判定相比,安全港规则无疑给香港上市公司享受股息协定优惠增加了确定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香港上市公司仍需满足香港税务局对税收居民商业实质的评估条件以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从而适用安全港规则。


建议企业进行合理评估,尤其对于需要充实上市公司商业实质的企业来说,提前规划,合理布局,参考其他成功经验可以带来更长效的收益。


香港上市公司抓住安全港规则机遇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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