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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这些问题您清楚吗?

问题一: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哪些费用支出可以享受全额抵减优惠?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问题二: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以何作为享受全额抵减优惠凭据?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三: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能否享受抵减优惠?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问题四:增值税税控系统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问题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问题六: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何作为享受抵减优惠的凭据?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问题七: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已享受全额抵减优惠,其进项税额还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吗?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八:对于享受的全额抵减优惠,纳税人该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呢?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问题九: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怎么办?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问题十:对于享受的全额抵减优惠,纳税人如何做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九)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

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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